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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逼迫情况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看对方是否能举证证明确实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对于呈交给法院的证据,法官会辨别真伪,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官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被逼迫写下的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案件的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被迫写借据无效。当事人受到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胁迫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无效的借据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欠条 __于2014年2月26日向__购买__货物,今欠金额为人民币__元(大写),定于__年__月__日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为每日__执行。 特此为据 欠款人: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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