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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
最新规定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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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否则,如何体现认罪悔罪?确实没有条件的,中院要批准但也要从严控制的。
关于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具体不好说,要看是否有减刑情形。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年。 可以办理,准备相关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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