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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2、刑法257...
第一,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类型,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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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类:1。一是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另一种是中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此外,中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一些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贩毒、贿赂等,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惩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然而,该决定是从扩展的角度来解释的。该决定列出了经济犯罪的类型:走私、汇款、盗窃公共财产、盗卖珍贵文物、贿赂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属于死刑复核制度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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