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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负责审核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需求,组织做好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预算执行中,各省、自治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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