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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时效超过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仍然可以受理,但若被告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抗辩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民法典》规...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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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再通过强制方式进行保护。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讨要债务或者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3、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后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会依法判决强制偿还。
法官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虽然我国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但是,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对实体权利不构成任何影响,其影响的只是胜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诉讼时效制度没有为义务人设定任何权利,因此义务人不得以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拒绝履行。 即使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仍然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义务人并没有抗辩权,这一制度中的抗辩并非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逻辑是:对于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官可以不予保护。通过这一解读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的是一种司法权,一种消极的司法权,其赋予了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对权利给以救济的一种权力。 这一制度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法院可以不予救济,也可以进行救济,这需要由法官来决定。 诉讼时效制度并不排斥法官进行救济的权力,其并未限制司法权,而是扩大了司法权,因此,诉讼时效是法官可以选择适用的一种制度。从不当得利的角度提起诉讼。 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虽然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但因其失去了法律的救济手段,而使权利人实际遭受了损失,此时当事人处于不当得利的法律状态。 因此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虽然从民法理论上讲,权利超过诉讼对效期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我所要探讨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未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该自然权利有可能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而得到保护。 由于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当两年期满后,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法院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不予保护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即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如果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形成也已逾两年(即债权到期已经超过四年),则又会形成一个新的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依此逻辑,该实体权利永远也不会丧失公力救济的途径。通过保证人进行追偿。 法官选择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虽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做法,但由于突破了以往的习惯,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能会遭到来自理论法学界的攻击;同上述两种方法相比,下面这种方法非但丝毫不违反法律,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即通过保证进行追偿。
民事诉讼时效超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原告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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