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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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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十天以内批捕;特殊情况下,十四天内批准逮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何时作出逮捕决定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合伙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1、刑事拘留后,对应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最迟应在三十七日内由检察院批准逮捕。 2、公安机关对其认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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