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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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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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