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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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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索取、收受贿赂的;(三)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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