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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
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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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会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二、意外险申报:按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保险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可以同时报的。 首先,我们号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购买商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投资,也就是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商业保险公司都是有法定的赔偿义务的,这既是法治国家或者说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因为购买了商业保险就排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有违法治要求。 虽然,有一种观点是说保险应该遵从补偿原则,也就是可以两者享受,但是应该在享受第二种保险的时候扣除已经在第一种保险中享受的保险利益。但是这是一种经不起推敲的理由或者观点的,因为保险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同时投保多个同种类的商业险的情况,并不也不应该适用于强制保险或者是社会保险的。 其次,工伤是对身体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是必然产生后遗症状的(或轻或重),对于整个人生都是有重大的影响的。这种损害(对于身体的损害)是不能够单单用经济利益来进行衡量的,不能说重复享受不可取,更何况作为劳动者这是在对社会进行劳动奉献的过程中造成自己的身体损害的,不能与一般意外进行相比较的。 最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是对同时享受两种保险持支持态度的。如《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刊登的《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兼得》一文中提到的山东高院的一则判例对于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商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持支持态度的。
社保的工伤保险主要是死亡和残疾赔付,只有有5险的单位才会有这个保障,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基本都是在公司转正之后开始缴纳的,保障的范围是上班期间或上下班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 二、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具体哪边报销要根据员工发生意外的情况和参保的情况,总原则是报销费用总和为100%,也就是不超过实际花费的费用。 三、社保工伤保险属于团体保险,办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四、工伤和商业意外保险都是指发生的意外情况,但是不包含生病住院。 五、如果公司有人员发生意外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主管或人力资源助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意外保险投保的公司,为受伤害员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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