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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的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盗窃罪分三档刑罚,数额未达巨大而又构成犯罪的,系三年以下,一般情况下,盗窃金额价值1500元以上视为数额较大,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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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盗窃数额量刑如下: (1)数额较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 (2)数额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4万元,一般农村为3万元;
盗窃罪量刑标准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38号)第一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西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 1、数额较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 2、数额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4万元,一般农村为3万元; 起点的标准均依犯罪行为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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