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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依法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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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是指捕获或获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等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价格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者实施的行为之一和同时实施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在这期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知之甚少,他们通常对什么样的动物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对这种动物产品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通常不是真正的。如果行为者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不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不适合本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是指捕获或获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等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价格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在这期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知之甚少,他们通常对什么样的动物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对这种动物产品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通常不是真正的。如果行为者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不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不适合本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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