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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人根据审判实践,现就本条中,因被扶养人情况的不同,法院能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一下简要分析。 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赔偿权利人往往向侵权人主张死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而被扶养人是退休人员,且已年满60周岁。针对此种情况,法院能否支持,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应支持,其理由有三:一是被扶养人有收入、有退休工资,只要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就不应得到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年老丧失子女,但没有减少退休工资收入,能维持自己生活,不宜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三是被扶养人虽丧失了子女,生活上不需要子女扶养,如法院再支持生活费有失公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也有三:一是被扶养人虽有退休工资,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但人到老年仍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安慰,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更需要一种抚慰,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有工资收入,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照顾,照顾本身也是在尽扶养义务。老人丧失子女后,无人照顾,对被扶养人是一个重大伤害和损失;三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扶养人应当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生存,由扶养人承担义务;扶养人死亡,被扶养人就相应减少了扶养人的扶助,因此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有生活来源就剥夺其应得到的扶养。要把赔偿扶养生活费理解为丧失扶养的填补。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负担对象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则满足以下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3、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不属于此); 4、被扶养人为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 5、是扶养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所以,受害人配偶若是满足以上条件的,那么就可以主张被扶养人赔偿,否则的话,要求赔偿的则不能得到支持。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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