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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还未决的债权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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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4、代保债权 5、索赔债权。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只要转让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以及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了协议即可实现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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