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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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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撤销资金的法律规定如下:如果合作伙伴撤销资金,我们可以根据《合作企业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1)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经全体合作伙伴同意合作伙伴撤销资金。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回资金,首先要看当初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合作伙伴回合作伙伴资金的约定,必须参照其中的违约条款解决。(二)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没有约定合作期限,合作伙伴可以在不影响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的情况下撤回合作伙伴,但必须在30天前通知其他合作伙伴。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合作伙伴撤销资金需要与其他合作伙伴协商,合作伙伴协商有违约条款的,如果没有按违约条款解决合作期限的同时,没有对其他合作伙伴产生影响,可以事先通知其他合作伙伴撤销资金。
本金作为双方在投资初期的一项资金,不能作为退出时要求退还的金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清算的法律规定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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