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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逮捕必要的证据

2022-08-05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要正确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紧紧围绕逮捕条件进行说理。 1、是否有逮捕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就是说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该证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有非法取得嫌疑,这种情形就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证据有欠缺,但是不影响犯罪构成,经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这种情况属于证据有欠缺,不属于证据不足; 2、是否有逮捕的刑罚要件。就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分歧疑点。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徒刑以上”一般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以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一般不在逮捕的范畴。但是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也要考虑逮捕,这就是逮捕的第三个条件。即逮捕的必要性; 3、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必要性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不采取,就有可能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例如证据的灭失、嫌疑人逃跑、自杀,对证人作证造成影响等危险发生。一般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刑罚不重的初犯、偶犯、中止犯、预备犯、过失犯等,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就没有逮捕的必要性,应当不批准逮捕,反之就要考虑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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