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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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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刑罚的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根据偷月数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是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不同层次的偷税金额只能在本层次的量刑范围内判处,不能随意跨越,否则会造成量刑异常轻微或异常严重的后果。2、自然人并处罚金针对偷税犯罪的贪利性特征。本条规定,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级量刑范围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并处五倍以下偷税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没有选择性,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三、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以罚款后,一般只对单位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处以罚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讨论。4、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多次偷税违法行为的累计数额。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未发现偷税犯罪行为,或者虽发现但未处罚的,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并按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多次或某次偷税违法行为受到税务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则不应累计计算并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偷税漏税行为的举报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也是保护国家税务公平公正的手段之一。进行举报行为的时候,首先要判定该偷税漏税行为的方式和适用范围,再根据违法事实去对应的税务机关检举。需要注意的是,实名举报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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