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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 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
(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 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 (2)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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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的分类:根据票据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票据和部分部无效票据。全部无效票据,是指不具备有效形式要件而自始无效的票据,亦即欠缺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据。持这种票据的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无论恶意或善意取得,债务人均可行使抗辩权。部分无效票据,是指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或签章无效的票据。票据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我们在商业事务中通过票据进结算是很普遍的现象,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票据保证人? 汇票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权向汇票保证人请求付款,汇票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汇票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汇票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汇票保证人在追索权和民法上的保证人的请求权基本是一致的,可以借助民法上的概念来理解票据法上的保证人的追索权。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哪些人可以成为票据保证人”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汇票和本票的保证。 票据的保证除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主要特征外,还与民法上的保证有着不同之处。民法上的保证是合同行为,经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才能成立。而票据保证则不需要与票据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记载保证条款后,保证即成立,由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的保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增强票据债务人的信用,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票据保证不同于民法上的保证的另一个方面是,票据保证必须是对票据记载的全部金额进行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全部金额的保证责任。其原因在于,票据背书转让时,不能对部分票据金额进行转让,票据债务从转让、承兑到付款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票据债务。因而,票据保证只能对票据全部金额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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