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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城镇规划区内...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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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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