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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违约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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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情形允许不完全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3、其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9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方不得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下: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失去标的,则应予以消除。 合同标的不能强制履行,且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例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表演合同、出版合同等不适合强制履行。 如果强制履行成本过高,就意味着继续履行合同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这将导致与所获利益的不平衡大量时间。 债权人未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
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违约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主要包括: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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