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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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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境; 1、涉嫌携带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核实;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境口岸的; 3、涉嫌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核实。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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