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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医疗机构证明的普及器具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贴标准计算。(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扶养至16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赡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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