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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户口在上海; 2、结婚满十年;外地户口年龄35以上,失业数年; 3、上海有房产,户口也在这个房产证上,如果不是夫妻方的户主,如老...
上海市夫妇避难的条件:1、必须结婚10年以上(咨询上海户籍方派出所)。2、有上海定居地(如自己家的房地产证明书或上海户口方的房地产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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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户口在上海; 2、结婚满十年;外地户口年龄35以上,失业数年; 3、上海有房产,户口也在这个房产证上,如果不是夫妻方的户主,如老人户口为户主,则要准备一些户主资料; 4、上海户口所在街道一年以上投靠类居住证(就是结婚满9年时候,赶紧去办一个)。
由于婚嫁原因需要迁户口的,上海的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另一方要结婚登记满4年可以将户口从外地迁入上海,上海的一方是城市户口的,另一方要结婚登记满8年可以将户口从外地迁入上海。 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上海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长韩正在线作答网民时说,上海现有常住人口约1900万,其中户籍人口约1300万,还有600多万没有上海户籍。谈到户籍新政,他透露,居住证转户籍的条件,起初考虑“在沪生活工作连续7年”,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改为“累计7年”。
【1】原提问:夫妻一方不是上海市户口,是否可以购买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根据家中具体住房情况,对照上海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看看家中成员是否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夫妻一方户口不在上海市,必须提供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是否有房产的证明。确实无房产的,可以计算在家庭人口成员内。夫妻一方在户口所在地有房产的,夫妻一方不能计算在家庭人口内。(主要以户口本登记为准)【2】根据《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二、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三、实施日期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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