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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2.依法不需要取得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办理与告知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船舶所有权申请书:(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的登记管辖。(3)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要求。(五)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要求: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二、船舶名称经批准。3、对于需要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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