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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您介绍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主要是国家的档案材料,即法律、法规和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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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四点要求:其一,《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取得,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其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其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如下两项证据:一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其四,《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听证的案件,证据必须在听证会上质证。那么行政复议中的新证据是可以被提供的。
行政复议人员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调查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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