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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犯罪,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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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寻衅滋事不可以改故意伤害,因为两者侵犯的客体不一致,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故意伤害构成轻伤以上的才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微伤的,不构成伤害罪,公安机关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拘留、罚款、调解等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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