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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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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对方对孩子身心成长具有危害性,比如说有伤害子女,对子女犯罪的行为。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后,可以中止对方探望孩子,而且不能无限保持这种状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理应恢复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中止其对子女的探望权。 2、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以采取下列办法中止孩子的探望权: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另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相关事实,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且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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