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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要能够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同时最好证明对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如对方有吸毒、赌博、家暴且屡教不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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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结合小孩的年龄确定,2周岁以下随母原则,女方获得小孩;其次,2-10岁的小孩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判决抚养权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方便带养、家人支持(与小孩一起生活较长时间)、个人品行等各方面判断跟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如果两人,一般以带养小孩方为有利原则;最后,10周岁以上,双方有争议,那么应当听取小孩的建议
夫或妻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若子女长时间随一方生活或长期接受已方父母照顾的,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也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离异争取抚养权的,应当出具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并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对另一方患有长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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