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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鉴别方法

2024-12-14
一、交易场所差异 要约收购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进行。 二、股份限制差异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没有限制。 三、收购态度差异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所以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四、收购对象股权结构差异 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五、收购性质差异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协议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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