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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合同的无效始于当事人主张之日吗?

2022-07-02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时效的限制,在我国民法学界,传统见解持否定论,其所持的理由不外为:其一,无效是一种事实,事实自然应该永久存在,消灭时效的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可以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其二,绝对无效的合同,其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该存有时间上的限制,是为了达到法律政策上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从国外立法例看,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或宣告则存在不同规定。《澳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无效得随时由任何利害关系人主张,亦得由法院依职权宣告。”《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效合同的无效始于当事人主张之日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12]而《意大利民法典》第422条则明确规定:“宣布无效(参阅第2652条)的诉权不受时效届满的制约。但是,取得时效(参阅58条)和要求返还的诉权(参阅第2033条、2379条)的消灭时效(参阅第2934条)之效力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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