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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4、隐名股东或实...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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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可撤销的情形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订立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权转让可撤销的情形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订立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等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以后,一般涉及两个登记变更,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另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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