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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发生的事故;或者铁...
对于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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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况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路政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维护道路能够正常行驶状态的义务。 道路上出现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时,路政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他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购票乘坐火车自然会获得强制性保险的保障。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均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强制缴纳的保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不过,这一责任险对运输的时间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限定,如铁路旅客持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非自身责任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三人责任和不可抗力。 随着铁路交通的发展,对旅客的赔付项目和额度也进行了增加。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也就是说,在没有投保商业人身险的情况下,旅客在乘坐火车期间能从政府部门获得17.2万元的赔付。不过,“7·23”动车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实际情况赔付每位遇难旅客总计50万元(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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