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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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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为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优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只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第二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年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辑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抚养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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