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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职工集中居...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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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户口一般在乡派出所办理。如果乡不设派出所,就要到县公安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本市同时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度从严的原则,推进建立各类落户渠道和政策的统筹机制,分类完善落户标准和政策,严格规范户口审批管理。研究“户随人走”的户口迁出政策。贯彻执行好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建立政策实施会商和联动审核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完善人才落户政策,适应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需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京创新创业。 实施居住证制度
在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二)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三)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办事须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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