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超生第三胎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
超生第三孩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贵州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当事人违反国家和贵州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的,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2--5倍的社会抚养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三)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四)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期间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70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1,831人已浏览
3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