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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构有过错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您可以和教育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3.可以委托律师帮忙,欢迎咨询。...
需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在学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上述两种学生在学校被同学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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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在学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上述两种学生在学校被同学侵害的,且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明确的区分开了。前者主要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完全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时的过错的举证是由校方来承担;而后者属于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此时的过错举证是由受害方来承担,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这样就减轻了校方的责任,法律之所以区分责任,主要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方式和行为没有健全,自己不足以考虑和保护自身的安全,那么法律就要赋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用更多了精力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进行思考,虽不会那么全面但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法律就减轻了校方在这类人群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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