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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员工殴打受伤,两年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神经症,是否算工伤江汉区法院昨就一起劳动争议官司表态,原告是否享受工伤的待遇,必须待相关部门鉴定后再作裁决。原告蒋女士,现年50岁。她于2004年3月起担任某公司人事部经理,2005年11月30日上班时,在公司门外遭一员工殴打,颈部被扼伤,精神受伤,法医则鉴定为轻微伤。此后,蒋一直在医院治疗,工资由公司全额发放,医疗费全额报销。2008年4月,中南医院确诊蒋女士患抑郁性神经症。4个月后,公司对其停报医疗费,每月只发放基本生活费560元,到去年11月,公司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今年初,蒋女士就公司的行为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仲裁委认定,公司应就对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给予赔偿,但蒋女士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因无证据不予支持。蒋女士遂再次向法院提交诉状。江汉区法院表示,将委托权威机构对蒋女士病情进行鉴定后再作决断。
抑郁症不是缓刑的必要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可以缓刑。《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抑郁症不构成轻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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