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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
车辆超载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重量或人数超过行驶证的核定在质量或人数;车辆超限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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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由山东省政府实施的文件。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山东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第四条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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