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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
注册外商投资公司的步骤如下: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机构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主管机构申请设立注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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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2001年7月22日修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发布,2001年4月12日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等等。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具体如下:(1)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提交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准文件,政府机关批准日期为清算开始日期;(三)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期的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四)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在省级报纸上发布三份清算公告。首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布。企业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五)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六)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按期申报国家和地方税务;(七)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算表》、《财产分配表》和《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清算结束日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八)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告、审计报告和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税务(国家、地方税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现场检查。企业缴纳应纳税款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9)办理财务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12)《批准证书》将返还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三)第三步: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设立登记通知书》。备注:特殊环节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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