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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其中第三款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所以车主在救人闯了红灯,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否则交警很难帮你消除闯红灯的交通违章。
过去有支持“闯红灯救人”者的人认为,司机“闯红灯救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对紧急避险者的违法行为当被免责。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且不说伤员或病人当时的情形是否达到非得“闯红灯”才能得救的地步,至少当时司机的选择是多样的,而且采取其他方式来救险,效果可能会更好,“闯红灯救人”不是惟一可以消除危险的方式,这样也就使“闯红灯救人”不具备了紧急避险要求的行为要“惟一”,从而也就使“闯红灯救人”构不成紧急避险。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所以:1、120的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救护车也要承担自己的责任。2、如果不是执行紧急任务,不能闯红灯,如果闯了,将同样给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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