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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父母与子女的继承关系有几种情况: 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 2、...
(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他(她)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 (2)养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则可以因养父与养母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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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有。离婚后孩子有继承权。依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外,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其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三、遗产在外国。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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