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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身份证,现已申领到身份证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
通常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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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前,首先应当仔细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法律证件,对不符要求的证件告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申请查实并予以更证,丢失的要申请补发,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核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受理”并填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应当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认真向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再次核实姓名、出生年月日、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的法律关系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人在见证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的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本栏不允许由他人代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并宣布:取得结婚证,确定夫妻关系; 五、致贺。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领结婚证都需要带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还需要关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声明。双方当事人亲自携带这些材料到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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