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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规定一般赔偿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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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那么合同违约该怎么赔偿呢?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北京市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原告:,女,1976年月日出生,族,住址北京市18号,身份证号码0。被告: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3908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未办理3-4-2004(房权证监证字第46号)土地使用权证违约金,自2011年8月日起按每日617.6元的19%金额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办到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到起诉之日止,该违约金人民币488元)(律,师: 189, 807,189,38)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3-4-200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造于层4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人民币932319元,201年8月日前办理产权证。同时约定,“出卖人没有按约定办理产权证,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后,2010年月日被告交付房屋,201年月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全面履行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第1页共1页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律,师:189,807,189,38)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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