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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不是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做出的证据性材料,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具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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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是一种证据,不同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他是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和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为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所以应该是公文证书,证明效力更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着三个作用。一是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中,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个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有了法医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要鉴定的一般治疗终结后就可以参照下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应及时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出(或复印加盖公章)肇事驾驶员信息,车主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便于日后对簿公堂主张赔偿。构成伤残的(一般治疗终结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依据伤残鉴定结果可起诉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与伤者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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