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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2021-11-0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股权的过程如下:一、董事会应当依法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申请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申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计意见。3、公开转让前应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四、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件。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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