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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用承担责任,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专业处理此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保证期间,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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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就是该合同的担保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要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2、你所述的转贷,也就是银行常说的翻手续,就是贷出新款归还原来的借款,是很普遍的行为。 3、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1997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中所作的批复称: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为清偿先前所欠银行贷款面向同一银行借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2000年9月《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现已失效)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2006年3月12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对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分类进行了规定,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2007年7月3日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关注类。 4、如果是银行和贷款人勾结,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则可以视为欺诈。但这样的证据很难取得,而且也不符合你所述的案情。 5、建议你和亲戚协商,让他及时还款或者再贷款归还这笔贷款,这样只要你不再为他担保,你就没有责任了。
1、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如果前后两笔贷款并非同一保证人,则新贷款的保证人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其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 2、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一方面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追偿难度很大。 3、保证人提供担保可获取对等的利益,此时保证人对债务人并无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 4、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互保关系。最高法院认为,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由此推定为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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