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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怀孕的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2-05-13
一、能解雇合同期满的怀孕女工吗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劳动部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实际情况出发,又做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二、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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