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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二审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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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有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 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民事上诉期民事判决十五日,民事裁定十日。刑事上诉期刑事判决十日,裁定五日。行政上诉期行政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该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涉外期间的特殊规定:答辩期、上诉期(不分判决与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都是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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