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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股东其个人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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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是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是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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