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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区××镇××坡四队、五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 法定代表人: 四队队长:××、××十队...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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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应该是被称为“被上诉人”的。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在二审诉讼中,不服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而相对于上诉人而言,被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上就被称为“被上诉人”。如果是一审被告上诉,则原一审原告在二审中就自然成为被上诉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只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和称谓的不同,并不会因此而实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作为二审法院,仍然会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内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公正进行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先是上诉,不是申诉,上诉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如果超过上诉期后,才是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六队队长:××、十三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持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所发NO××××号《山界林权证》:××、八队:××,特提起上诉,原审判决撤销该证显然是错误的例:××、十队,事实清楚、××五队队长、十一队: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队队长:××、五队。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九队。法定代表人:南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队负责人:××,区长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十队队长。上诉理由诉争的××岭自古系上诉人的管理区,原郊区人民政府将《山界林权证》颁发给上诉人,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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