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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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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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